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Thoracic Surgeons

專科指導醫師

專科指導醫師認定標準

1080216 經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00321 經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一、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具備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
二、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外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滿五年以上之主治醫師,並實際執行臨床教學工作,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專長者。

第二條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之指導醫師,必須先向本會提出其資歷之證明文件,每年接受申請二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承認其資格後,始能擔任指導工作。

第三條

指導醫師須負責下列各款工作:

一、為接受胸腔外科專科臨床訓練之醫師,計劃三年之訓練課程。
二、直接指導接受臨床受訓醫師之各項臨床工作。
三、向甄審委員會報告受訓醫師之臨床訓練進度及成績。

第四條

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有效期限為六年,換證必須具備專科醫師資格,證書費壹仟元整。

第五條

臨床訓練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應為專任無給職,當指導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其胸腔外科專科醫師資格,或當本委員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建議取消其指導醫師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