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醫院
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1080216 經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1107 經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00117 經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0430 經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1015 經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20429 經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1107 經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00117 經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0430 經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11015 經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20429 經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壹、
醫院條件:
一、經衛生署教學評鑑通過之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為標準;基本上醫院應有胸腔科、病 理科、放射科、呼吸治療科、肺功能測定、心電圖、心臟超音波、生理監視儀及加 護病房等設備。
二、手術教學方面:
胸腔外科:
每年胸腔手術申報件數(含開胸及胸腔鏡手術)且其中需包含肺節以上之肺葉切除(含雙肺葉切除及全肺切除)或僅食道切除與重建手術共三十例(含)以上。
訓練醫院每年申報食道切除與重建申報數量至少(含)10例,如未滿10例之訓練醫院於申報訓練醫院審核時,需同時提出與其他訓練醫院有關食道切除與重建手術之合作訓練計畫書,經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可通過訓練醫師員額。
每年胸腔手術申報件數(含開胸及胸腔鏡手術)且其中需包含肺節以上之肺葉切除(含雙肺葉切除及全肺切除)或僅食道切除與重建手術共三十例(含)以上。
訓練醫院每年申報食道切除與重建申報數量至少(含)10例,如未滿10例之訓練醫院於申報訓練醫院審核時,需同時提出與其他訓練醫院有關食道切除與重建手術之合作訓練計畫書,經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可通過訓練醫師員額。
申報件數分述如下:
達 100-499 例:可訓練 1 位胸腔外科住院醫師。
滿 500 例至 1500 例: 可訓練 2 位胸腔外科住院醫師。
超過 1501 例以上:可訓練 3 位胸腔外科住院醫師。
且最多訓練3人。
滿 500 例至 1500 例: 可訓練 2 位胸腔外科住院醫師。
超過 1501 例以上:可訓練 3 位胸腔外科住院醫師。
且最多訓練3人。
每年參加甄試之住院醫師於規定之訓練期間內,針對參與食道切除與重建之手術件數至少(含)10例:包含原訓練醫院(手術紀錄須為助手或主刀)、至其他訓練醫院受訓觀摩者(至少需有主刀醫師簽名及開刀日期等證明文件),此規定適用於114年(含)以後參加甄試之住院醫師。
合作訓練醫院資格:
- 為期兩年之胸腔外科住院醫師訓練得於不同合格醫院(院區)採聯合訓練方式為之。主要訓練醫院及合作訓練醫院均須向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報備訓練員額及訓練時間,經本會核可後,將覆函核准主要訓練醫院及合作訓練醫院之報備資料,方可執行之。
- 合作訓練醫院應至少有一位以上之胸腔內科專科醫師及至少一位以上之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且具專科指導醫師資格。
- 手術量(不限術式)每年至少 50 例以上。
- 在合作訓練醫院中的受訓期間不得超過每年四個月。
- 合作訓練醫院須具備外科教學醫院之資格。尚未具備訓練醫院資格之合作醫院需盡快提出申請外科教學醫院資格,並於兩年內完成具備外科教學醫院資格,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具備外科教學醫院資格者,將取消其合作訓練醫院資格。
貳、
主要訓練醫院教學師資:
須有二位胸腔外科專科醫師(其中一位須具有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和至少一位胸腔內科專科醫師。
參、
以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評定,由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甄審委員會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