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專科指導醫師證書申請。(已領有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 或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胸腔外科之專科指導醫師證書者,請盡速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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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 專科指導醫師認定標準 (108年2月16日 經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一、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取得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滿五年。
二、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滿 五年以上之主治醫師,並實際執行 臨床教學工作,
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專長者。
第二條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之指導醫師,必須先向本會提出其資歷之證明文件,每年接受申請二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承認其資格後,始能擔任指導工作。
第三條 指導醫師須負責下列各款工作:
一、為接受胸腔外科專科臨床訓練之醫師,計劃三年之訓練課程。
二、直接指導接受臨床訓練醫師之各項臨床工作。
三、向甄審委員會報告訓練醫師之臨床訓練進度及成績。
第四條 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無限期,但必須具備專科醫師資格。
第五條 臨床訓練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應為專任無給職,當指導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其胸腔外科專科醫師資格,
或當本委員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建議取消其指導醫師之資格。
申請費 / 換證費:新台幣 1000元整(請利用郵政劃撥方式匯款,戶名: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帳號:5041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