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資格】開始受理申請
瀏覽次數:708113年度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資格開始受理申請--(每年接受申請二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提出申請)
查詢已通過專科指導醫師名單網址:https://www.tsts.org.tw/specialist/instructor_files.php
欲申請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者,敬請檢附下列資料:
1.專科指導醫師資格審查申請表(如附檔)
2.在職證明
3.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4.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行政審查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請利用
郵政劃撥方式匯款,戶名: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陳晉興,帳號:50411979
或
合作金庫石牌分行 帳號:1427-871-000368 戶名: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
請檢附上述資料:
掛號郵寄至333桃園市龜山區復興街5號綜合大樓4樓胸腔外科辦公室 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 收
或
檢附上述資料PDF檔及匯款證明,email至學會信箱tsts20171128@gmail.com
台灣胸腔外科醫學會專科指導醫師審查辦法如下:
1080216經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具有下列所有資歷:
一、本規則所規定之胸腔外科專科指導醫師資格,須具備本學會專科醫師證書。
二、在醫學院或教學醫院(為本學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滿五年以上之主治醫師,並實際執行 臨床教學工作,具有豐富之經驗而被認為有胸腔外科專長者。
第二條
擔任臨床訓練胸腔外科之指導醫師,必須先向本會提出其資歷之證明文件,每年接受申請二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承認其資格後,始能擔任指導工作。
第三條
指導醫師須負責下列各款工作:
一、為接受胸腔外科專科臨床訓練之醫師,計劃三年之訓練課程。
二、直接指導接受臨床訓練醫師之各項臨床工作。
三、向甄審委員會報告訓練醫師之臨床訓練進度及成績。
第四條
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有效期限為六年,換證必須具備專科醫師資格,證書費壹仟元整。
第五條
臨床訓練胸腔外科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應為專任無給職,當指導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其胸腔外科專科醫師資格,或當本委員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建議取消其指導醫師之資格。